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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资讯
河北拟立法:有固定门店的餐饮经营者,禁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筷子
发布时间:2019-12-03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91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 11月25日,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幕。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《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(草案)》(下称《管理条例(草案)》)明确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住宅小区、公共建筑、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,应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、转运设施,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、同步建设、同步验收、同步使用;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,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。

    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, 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

《管理条例(草案)》提出,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环境准入条件,避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水源涵养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。

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住宅小区、公共建筑、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,应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、转运设施,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、同步建设、同步验收、同步使用。

《管理条例(草案)》明确,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。卫生填埋场库容已满的,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责成运营单位封场,并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、大气、垃圾堆体沉降指标,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。

同时,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,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,建设生活垃圾集约化处理园区;禁止擅自关闭、闲置、拆除生活垃圾转运、处置设施。

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, 禁提供一次性木质筷

《管理条例(草案)》明确,商品生产、销售、运输者应优先使用易回收、易拆解、易降解、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材料,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。

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、超市、食堂、餐饮单位及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居住区,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置设施,就地处置厨余垃圾。

《管理条例(草案)》明确,餐饮、住宿、娱乐、洗浴、洗车等经营者,应以能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产品,鼓励、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产品使用量;餐饮经营者应在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,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;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,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。